探秘中国古代绞刑:明朝三次盗窃即问绞

探秘中国古代绞刑:明朝三次盗窃即问绞

古代白绫赐死

“安史之乱”,唐玄宗带杨贵妃仓皇逃往蜀郡避难,逃至马嵬驿,军士哗变,杀死民愤极大的杨国忠,又逼唐玄宗杀死杨贵妃。玄宗无奈,便命高力士赐她自尽,最后杨贵妃被勒死在驿馆佛堂前的梨树下,死时38岁。

“九重城阙烟尘生,千乘万骑西南门。翠华摇摇行复止,西出都门百余里。六军不发无奈何,宛转娥眉马前死。花钿委地无人收,翠翘金雀玉搔头。君王掩面救不得,回看血泪相和流。”杨贵妃的死,引得文人墨客至今咏叹。

此外,前秦的苻坚、金的完颜亮、明的桂王等都是被勒死的。中国古代的绞刑,以勒死为多,上吊则多为自杀手段之一。

中国古代另有一种刑罚叫“立枷”,立枷是明代时才出现的一项刑具,受立枷之刑的人通常都会死于该刑具之中。清朝时又称为“站笼”。也就是让犯人站在一个囚笼里,囚笼的顶开圆孔,以束犯人颈部,使之昼夜站立致毙。当然脚可悬空也可不悬空。但悬空的话一个时辰左右就可死去,如果不悬空,站在囚笼中,就不是是一天死,还是更久,等到脚无力支撑时,也就是死的时候了。《老残游记》里就曾有详细记载。“立枷”其实也是绞刑的变种,只是借用了不同的工具而已。

那么,在古代违反了哪些制度会被判处绞刑呢?唐律规定,告祖父母、父母者,处绞刑(告谋叛以上的罪和应缘坐的罪除外)。又规定,部曲奴婢告主人,非告谋反逆叛罪,一律处绞刑。

到唐代时出现了“强奸”、“轮奸”等罪名。在唐代犯了强奸罪是是有可能判处绞刑的。唐代的强奸罪按其“犯罪行为”的轻重和依尊卑、亲等加以区别,处罚较严厉。譬如诸翁欺奸男妇,诸男欺奸义男妇,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,主欺奸奴(已许嫁良人为妻),均视情节轻重、亲等处以杖、笞,直至处死。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,如强奸未成者处以杖刑,后果严重(折伤者、强奸者)则处以绞刑。三男强奸一妇为轮奸,皆处死。

到明朝时,偷东西三次就可判处绞刑。明代法律在“重典治国”思想的指导下,对窃盗的处罚较以前重。《大明律·贼盗》规定,偷的东西价值一百二十贯以上的,就要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判处绞刑。

另外,明律对窃盗的人也会使用肉刑,初犯要在其右胳膊上刺“窃盗”二字。再犯,刺左胳膊。三犯者,判处绞刑。成化十九年时,南京就有过“三犯窃盗,计赃满百贯”而被处以绞刑的事例。

责编:孙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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